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平台名称与法律定位
1. 平台对外规范名称:教育IOT探究联盟服务平台
英文名称:Educational IoT Exploration Alliance Service Platform
英文缩写:EIOTEASP
2. 法律属性:本平台由中旭承物联技术服务(珠海)有限公司全额出资、独立运营,属于企业市场化产业协作服务载体,不具备社会团体、行业协会、民办非企业等社会组织法人资格,无需向民政部门登记;平台所有对外经营活动、债权债务、法律责任均由运营公司独立承担。
3. 宣传禁止要求:任何宣传材料、线下活动、对外文件不得宣称本平台为政府主管部门下设行业组织、非营利社团、登记行业协会;所有分支机构、专项工作组对外发文、展示必须完整标注运营公司全称,严禁单独使用“研究院、中心、联盟”独立落款;禁止使用 “全国、中华、国际、总会” 等跨区域误导性文字。
第二条 组建基础
本平台基于自愿、平等、互利、市场化商业合作原则搭建,国内依法存续的教育类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行业市场主体,自愿认同本章程、签署服务协议并缴纳平台综合服务费,即可成为平台合作单位,不存在社会组织发起、登记注册流程。
第三条 平台宗旨
依托运营主体数字化技术与产业资源,搭建教育物联网产业供需对接、技术研发、产学研协同商业服务平台;面向合作单位提供信息咨询、市场推广、资源对接、智力支持、产学研合作、投融资对接、产业培训、展会会展、项目代理等有偿商业服务;整合全产业链资源,完善数字教育产业协作生态,推动数字教育高质量发展。平台以市场化经营为基础,兼顾行业协同交流,不开展纯非营利公益类独立运营活动。
第四条 行业指导关系
本平台为市场化商业服务载体,不属于登记社会组织,无业务主管单位挂靠登记要求;运营主体自愿接受教育行业主管部门产业政策指导,配合行业规范管理,不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约束。
第五条 运营主体与办事服务点地址
平台唯一运营主体:中旭承物联技术服务(珠海)有限公司
平台办事服务点:珠海市高新区盛业巷72号12栋
办事服务点为运营公司内设服务部门,仅负责平台日常业务对接,无独立法人资格、无独立财务收支权限。
第二章 平台服务内容与协作任务
第六条 平台功能定位
搭建数字化教育产业市场化协作服务载体,聚合教育信息化产业链市场主体,为合作单位提供配套商业服务,辅助企业产业布局、政策申报、技术创新落地,支撑行业数字化转型,不承担政府行业行政管理职能。
第七条 核心协作目标
聚合产业链各类市场主体,联合开展数字教育技术协同研发,探索数字化教育商业合作新模式;推进技术、产品、应用联合研发与试点落地,组织国内外行业商务交流,搭建市场化资源互通渠道。
第八条 平台服务分类内容
1. 数字化教育产业架构、网络、平台、安全、应用、市场需求等技术与产业研究咨询服务;
2. 数字教育行业标准、规范前期调研、技术研讨配套服务;
3. 数字化教育产品测试验证、创新方案落地配套服务;
4. 数字教育试点项目对接、产品认证资源匹配服务;
5. 国内外行业展会、研讨、商务交流组织服务;
6. 行业资讯推送、线上线下通用交流会议、项目供需撮合基础免费服务;
7. 定制化市场推广、投融资对接、招标代理、专项产业培训等增值付费服务。
第九条 反垄断合规约束
1. 平台运营方不得利用平台资源、数据、渠道优势,组织合作单位达成横向垄断协议,包括统一定价、约定最低售价、分割客户 / 区域市场、限制产品产量、联合抵制交易等行为;
2. 不得设置 “二选一”、数据封锁、不合理准入门槛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平台规则;
3. 所有合作单位拥有自主定价、自主经营权利,平台仅提供信息对接服务,不得干预合作单位正常市场竞争行为;
4. 各议事协商会议严禁讨论价格管控、市场分割、限制同业竞争等违规内容,运营主体对全部会议内容开展合规审查。
第三章 平台合作单位
第十条 合作单位准入条件
1. 依法登记注册、合法存续的企事业单位、科研组织;
2. 认同本平台合作章程,自愿接受运营公司商业服务规则,按时足额缴纳年度平台综合服务费;
3. 自愿配合平台组织各类行业活动,履行合作单位对应义务。
第十一条 入驻办理流程
1. 依法登记注册、合法存续的企事业单位、科研组织;
2. 由至少 1 家现有理事级合作单位推荐,向平台办事服务点提交《平台合作单位入驻申请表》;
3. 平台办事服务点完成材料初审;
4. 平台理事会议事小组审议通过;
5. 签署《平台商业服务合作协议》、足额缴纳当期年度服务费后,正式成为平台合作单位。
第十二条 合作单位分级及差异化服务权益
合作单位分为普通理事级合作单位、常务理事级合作单位、副理事长级合作单位、理事长级合作单位,分级仅对应差异化商业服务权益,不具备社会组织会员选举权、财产分配权,全部服务权益依据付费等级匹配。
(一)理事级合作单位基础权益
1. 可指派1名企业代表参与平台理事会议事小组;
2. 可申请加入平台专项协作工作组,推荐工作组联络负责人;
3. 免费获取平台统一推送行业资讯、产业研究报告;
4. 免费参与面向全部合作单位开放的通用交流会议;
5. 平台各类增值付费服务享受协议约定优惠价格;
6. 可对接平台承接的第三方委托合作项目,项目收益由运营公司统一结算分配;
7. 免费参与平台公开研讨交流活动;
8. 可参与平台重大议事事项讨论,提出意见建议。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级合作单位权益
除享有理事级全部权益外,额外享有:
1. 可提名平台理事会、各专项工作组联络负责人人选;
2. 产业项目资源、展会宣传展位、专家资源对接享有优先匹配权;
3. 优先对接平台承接的政企委托合作项目。
第十三条 分级单位产生规则
1. 理事级合作单位:普通合作单位可自主申请升级,经理事会议事小组审议通过后生效;首届理事级单位为平台初始签约合作企业;
2. 理事长级单位:由平台运营主体结合企业行业影响力、长期协作贡献综合选定,为平台核心协作伙伴;
3. 参会约束:合作单位指定对接负责人须参加年度全体议事大会,连续两次无正当理由缺席,运营公司有权下调合作等级或单方终止商业服务关系。
第十四条 合作单位通用义务
1. 严格遵守本章程、平台服务规则及双方签署的商业合作协议,配合运营主体合规管理;
2. 维护平台及运营主体品牌声誉,不得以平台、运营公司名义开展违法经营活动、实施损害行业信誉的行为;
3. 配合运营主体完成产业信息调研,按时参加平台组织的交流、研发、展会等各类活动;
4. 平台内部未对外公开的研讨方案、项目数据、合作规划,未经运营主体书面许可不得擅自对外泄露;
5. 指定专职对接人员,与平台办事服务点保持常态化业务沟通;
6. 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级合作单位需承担更多行业协作义务,协助运营主体开展行业调研、研讨会组织、行业出版物编撰等工作。
第十五条 合作关系自愿终止规则
1. 合作单位可自愿终止平台服务合作,需提前30日向平台办事服务点提交书面终止申请,结清全部应付服务费、完成内部资料交接后,双方服务关系终止,不再享有平台任何服务权益;当期已缴纳服务费不予退还,双方服务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 合作单位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市场监管、行业主管部门吊销证照、责令停业的,运营公司有权单方终止全部平台服务合作。
第十六条 合作单位清退机制
合作单位存在严重违反本章程、反垄断约束条款、商业保密约定、恶意损害平台及运营主体利益行为的,经理事会议事小组评议后,由运营公司单方作出清退决定,即时终止全部平台服务,已缴纳服务费不予返还;若造成运营公司经济损失,运营公司有权依法追偿。
第四章 平台议事协商机构
第十七条 议事机构整体设置
平台仅设立行业协商议事组织,无独立法人资格、无财产处置权、无最终运营决策权,所有议事意见仅作为行业参考,平台全部事项最终落地执行权归运营公司所有。议事组织包含:全体合作单位议事大会、特邀顾问专家组、教育装备技术研讨组、行业专家咨询组、理事会议事小组、常务联络小组;平台办事服务点为运营公司内设执行部门。
第十八条 全体合作单位议事大会
1. 机构性质:仅为行业意见征集、规则研讨会议,不具备社会组织最高权力机构属性,无资产处置、主体变更审批权限;
2. 主要协商事项:研讨本章程修订建议、平台年度服务发展规划、年度服务工作报告、平台终止服务方案、行业共性重大议题;
3. 召开生效要求:参会合作单位代表总数达到全体合作单位 2/3 以上方可召开;参会代表半数以上同意形成协商意见,意见仅供运营公司决策参考,不具备强制约束力。
第十九条 专家顾问各组管理规则
特邀顾问专家组、教育装备技术研讨组、行业专家咨询组成员由运营公司统一遴选聘任,每届聘期五年;主要职能为提供技术、政策、产业咨询与项目论证,仅出具专业建议,不参与平台运营决策。
第二十条 理事会议事小组
1. 机构定位:议事执行协商组织,仅负责收集行业意见,无独立运营、财务、人事决定权,向全体合作单位议事大会反馈行业诉求,最终执行方案由运营公司审核确定;
2. 协商工作范围:落实大会协商意见、提出章程修改建议、推荐分级合作单位与专家人选、商议专项工作组设置、监督平台服务落地、研讨行业合作项目;
3. 召开生效规则:参会理事代表达到总数 2/3 以上方可召开会议,协商提案需参会代表 2/3 以上同意形成书面意见,提交运营公司审核落地;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线上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常务联络小组
由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平台联络秘书长组成;在理事会议事小组休会期间,负责日常行业意见收集、合作单位入驻初审、专项工作组统筹、办事服务点工作监督,所有拟定方案必须上报运营公司完成最终审批方可实施。
第二十二条 平台负责人任期规则
平台首届理事长、联络秘书长由运营公司直接指定;后续每五年组织行业协商推选候选人,运营公司拥有最终任免决定权;同一人员连任不超过两届,单届任期五年。
第二十三条 办事服务点核心权责
办事服务点隶属于中旭承物联技术服务(珠海)有限公司,实行公司统一管理,主要工作:
1. 落实运营公司、各议事小组协商确定的全部平台服务方案;
2. 统筹各类行业会议、研讨、展会活动筹备组织;
3. 编制年度平台服务工作计划并落地执行;
4. 受理合作单位入驻、终止合作相关申请;
5. 统筹政企、产业项目商务对接、媒体宣传、行业走访等工作;
6. 完成运营公司交办的其他配套服务工作。
第五章 平台服务收费、资产管理规则
第二十四条 平台经营性收入来源
平台全部收入均计入中旭承物联技术服务(珠海)有限公司经营性营业收入,纳入公司正规财务核算,不存在社团会费、非营利专项专户:
1. 合作单位年度平台综合服务费;
2. 企业、机构定制专项服务付费(咨询、培训、展会、项目代理等);
3. 政府产业项目市场化配套服务收入;
4. 行业合作捐赠、产业资助资金(计入企业营业外收入);
5. 资金存款利息、其他合法经营收入。
第二十五条 服务费标准与缴纳规范
1. 平台年度综合服务费标准:¥20000.00元/单位/自然年;
2. 缴费时限:每年5月31日前足额缴纳下一年度服务费,逾期满2个月未完成缴费的,运营公司有权单方暂停全部平台服务,直至终止商业合作,且不再接受该单位重新入驻申请;
3. 收费合规红线:平台下设各专项协作工作组、研讨组无权单独向合作单位收取任何费用,所有服务款项统一转入运营公司对公账户,开具增值税正规发票,依法申报纳税;严禁重复收费、强制捆绑收费、只收费不履行约定服务。
第二十六条 资金使用管理规则
平台全部收入归属运营公司自有资产,资金主要用于平台办事点办公开支、行业活动组织、专家劳务报酬、展会推广、技术研发等平台运营成本,公司可根据经营需求统筹调配,不得挪用于与平台服务无关的经营外支出。
第二十七条 财务监管要求
1. 平台相关收支在运营公司财务体系内单独明细核算,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
2. 每年度向全体合作单位公示脱敏后的平台年度收支明细,接受合作单位监督;市场监管、税务、审计部门检查时,由运营公司统一对接配合。
第二十八条 资产与知识产权归属
平台运营期间购置设备、软件、标准、专利等全部资产、知识产权所有权归中旭承物联技术服务(珠海)有限公司;合作单位参与联合研发形成的知识产权,权属按照双方单独签署的技术合作协议划分,无书面约定则全部归运营公司所有。任何合作单位不得侵占、私分、挪用平台任何资产。
第二十九条 平台停止服务后的资产处置
若运营公司因经营调整、市场变化决定全面停止平台服务,平台全部设备、资金、知识产权均为运营公司自有资产,由企业自主处置;不适用社会团体清算、剩余财产划转公益事业相关规则。
第六章 合作章程修订程序
第三十条 章程修订完整流程
1. 章程修订提案可由理事会议事小组或运营公司单方提出;
2. 修订草案经理事会议事小组2/3以上参会代表同意后形成正式征求意见稿;
3. 提交全体合作单位议事大会开展研讨、收集行业意见;
4. 运营公司结合各方意见审核、定稿,修订后的章程加盖运营公司公章后生效;
本章程修订无需民政、行业主管部门核准登记。
第七章 平台服务终止流程
第三十一条 终止启动条件
运营公司因经营调整、市场变化决定停止平台全部服务的,由常务联络小组出具终止实施方案,提交全体合作单位议事大会征求行业意见,最终由运营公司出具正式书面终止通知。
第三十二条 终止内部清算规则
平台停止服务前,运营公司自行开展内部财务清算,结清对外合作项目、未履约服务事项;清算期间仅处理收尾工作,不再新增合作单位、收取各类服务费。平台终止后的全部剩余资金、资产、知识产权归中旭承物联技术服务(珠海)有限公司所有,由企业自主处置。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章程效力说明
1. 本章程经全体合作单位议事大会参会代表半数以上研讨同意,并由中旭承物联技术服务(珠海)有限公司加盖公章后生效;
2. 本章程仅为平台商业服务配套合作规则,不替代《平台服务合作协议》,合作单位与运营公司双方完整权利义务以正式签署的商业服务合同为准;
3. 本平台不属于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合作单位与运营公司仅为商业服务供需关系,不存在社团会员、组织隶属关系;任何合作单位不得依据本章程主张社团法人相关权利、财产分配权利。
第三十四条 章程解释权
本章程最终解释权归中旭承物联技术服务(珠海)有限公司所有。
第三十五条 争议解决方式
合作单位与运营公司因本章程、平台服务产生纠纷,双方优先友好协商;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提交运营主体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